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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五)1943年10月劳-凯恩斯代表团前往华盛顿

四大国政府所批准的关于联总体制的第二个草案于1943年5月30日分发给各盟国。

9月23日又分发了第三个草案,采纳这个草案是为了照顾各盟国的意见。

有三个重要问题仍待决定,那就是采购救济物资的资金来源,联总同联合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以及联总的救济工作同军方救济机构的救济工作的关系问题。

1943年9月,以理查德&iddot;劳(外交部政务次官,后为科尔雷因勋爵)和j&iddot;&iddot;凯恩斯(后为凯恩斯勋爵)为首的英国代表团访问华盛顿,讨论战后的货币与商业政策。

这样,他们就为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以及1947-1948年关于贸易与就业的哈瓦那会议和关于关税与贸易的总协定做好了准备工作。

劳与凯恩斯还奉命就联总救济物资的分配方法以及向联总捐献资金的标准等问题,同艾奇逊和美国其他代表达成最后协议。

英国代表团获得美国同意,规定联总将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旨在通过现行的分配机构(即联合委员会)取得用于救济与善后的物资和劳务,规定联总将把这些救济品分配给缺乏外汇来支付进口商品的国家。

联总将监督这些物资与劳务在各地的分配情况,并设法保证使掌握在联合委员会手中的物资与劳务得到公平的分配,即从其实际利用的数量来说,以及对一些不那么贫困但也竞相要求救济的国家的正当要求来说,都是公平的。

劳-凯恩斯代表团成功地使美国同意:联总提出的要求应当受制于联合委员会;劳与艾奇逊彼此同意的一项备忘录就成了对出席11月首届全会会议的美国和英国代表团下达指令的基础。

此外又达成了协议,赞成那些对救济物资付款的政府(例如法国、比利时和荷兰)有权独自向联合委员会取得物资与劳务‐‐这一规定促使西欧脱离了联总的活动范围,并产生了当时所未预见到的结果。

还认可了联总具有处置权和否决权,以保证在各个申请国之间公平分配物资。

简言之,劳-凯恩斯代表团为联总全会首届会议做了准备工作。

它制定了可行的方针,使联总在世界物资短缺时期能公平地分配救济物资,而又不打乱已经建立起来的盟国物资供应组织的机构。

它还为解决联总的活动经费规定了成员国捐款的标准。

(六)1943年11月9日的最后正式协定

在这一协定上签字的有下列国家的政府: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冰岛、印度、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共和国、波兰、土耳其、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南非联邦、苏联、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

因此,参加者计有四十八个国家。

在序言中规定了联总的任务如下:

1提供衣、食、住方面的援助与救济;

2协助联合国家武装力量所解放的任何地区的人民预防疫病,恢复健康;

3安排遣送战俘及流亡者返回家园;

4协助恢复迫切需要的工农业生产,恢复必需的服务。

协定的第一条非常详细地阐述了序言部分所揭出的任务,规定了总署的权限、宗旨和职能。

第二条载明联总的会员将是签署协定的各国政府以及以后可能申请入会的政府。

第三条规定了作为总署决策机构的联总全会的体制(全会的例会规定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得召集特别会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体制(由中国,苏联、英国及美国代表组成,以署长任主席,署长无表决权);规定了供应委员会、全会欧洲委员会以及全会远东委员会的体制。

全会欧洲委员会将接替欧洲战后救济联合委员会(即李滋-罗斯委员会)并接收后者的案卷。

还授权全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常设的区域性委员会。

第四条:行政权属于署长,署长由中央委员会一致推荐而由全会任命;全会得根据中央委员会一致通过之意见而罢免署长。

署长享有全权;可以任命副署长;他应就联总活动总的进展情况向中央委员会以及全会提出定期报告;他也应就每一地区的活动进展情况安排定期报告。

第五条:各会员国政府应为支持总署而负担费用。

由此而获得的供应品与资源应由署长加以审查,会员国政府在其领土以外的地区采购物资,须与署长磋商后始得采购。

第六条:署长应提出年度预算,必要时再提出追加预算,经全会核定的预算总额,须依照全会所定比例,分摊给各会员国政府。

第七条:任何地区如尚有战事,非经该地区军事指挥部的许可,总署不得在此开展救济工作。

第八条:此协定经全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可以修订,但协定中涉及第三条与第四条的修订,在全会的三分之二票数中,须包括中央委员会务会员国的一致同意。

第九条:本协定对各签字国自其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任何会员国政府在本协定对该政府生效六个月后,有权通知退出联总,而此项通知则在其送达十二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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